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会员管理办法

会员管理办法

发布时间:2021-09-08 19:05 来源:

第一章  总则


第一条  为建立以会员为主体的组织体制,充分发挥会员的主导地位和作用,增强广大会员的荣誉感和责任感,利于协会团结广大会员开展各种活动,更好地服务会员,提高协会的生命力和凝聚力,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及《清远市交通建设业协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章程)等有关规定,结合协会实际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 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。会员分为普通会员单位、理事单位、监事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常务副会长单位和会长单位。

第三条  本会会员享有《章程》及本办法规定的权利,履行《章程》及本办法规定的义务。

第四条  本会会员入会由理事会批准,秘书处负责发展、服务和管理会员等工作。

第五条  本会会员应明确本单位一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作为会员代表,履行会员职责。

第六条  本会会员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

第二章  会员权利和义务


第七条  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。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免费获得本会提供的出版物或信息资料;

(三)悬挂本会会员标志,获得在本会网站上的会员形象宣传;

(四)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类活动,获得本会提供各项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待遇;

(五)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六)要求本会向有关部门反应情况、帮助维护合法权益和研究解决有关问题。

第八条  本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。

(一)遵守本会《章程》,执行本会决议,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;

(二)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开展的各项活动;

(三)及时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;

(四)承担并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五)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。

(六)如业务主管部门实行行业诚信体系管理制度,协会会员日常管理相应制定考核办法。


第三章  入会条件和审批


第九条  下列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本会。

从事交通、公路、水运建设的投资运营管理、勘察设计、监理、检测、施工、咨询等单位;   

第十条  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,应具备下列条件。

(一)拥护并遵守本会《章程》;

(二)愿意并积极参与本协会、行业的工作和活动;

(三)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
(四)诚信自律无不良记录。

第十一条  会员入会程序。

(一)向本会提交以下文件资料:

1、《社会团体入会登记表》一式二份;

2、《清远市交通建设业协会入会登记表》一式二份;

3、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、资质证、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;

4、企业简介一份。

(二)申请入会单位经本会秘书处资格审议,提交理事会批准。

(三)由本会颁发会员证。


第四章  会费标准和交纳


第十二条  本会会费标准:会长单位8万元/年;常务副会长单位、副会长单位、监事单位5万元/年;理事单位:3万元/年;普通会员单位5仟元/年。

第十三条  新批准入会会员单位自公布批准入会的一个月内,按照会费标准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。

第十四条  本会会员单位按照会费标准,于每年6月底前一次性交纳当年会费。

第十五条  本会会员单位交纳会费可选择现金、支票或汇款等方式。采用汇款方式汇款时,须注明“单位”、“会费”,由秘书处确认会费到账后,开具“全国性社会团体会费统一收据”。

第十六条  本会会费的收缴和管理由秘书处负责,承办建立健全财务制度,设立会费收支账册,实行专款管理,接受审计和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、检查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。

   

第五章  会员退会


第十  本会会员单位要求退会,应书面通知协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

第十八条  本会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协会《章程》及本办法规定,由秘书处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,取消会员资格。

第十九条  本会会员单位如无正当理由,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
第二十条  本会会员单位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,由秘书处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,对其原享有的会员权利亦自动终止。

第二十一条  本会会员被取消会员资格,在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入会和参加协会组织的会员活动。


第六章  会籍管理


第二十  本会秘书处负责会员日常管理和会员入会初审、发展工作。

第二十三条  本会会员单位下列信息发生变化,应通过协会网站会员管理系统填报相关变更信息,并于一个月内函告协会。

(一)单位名称发生变化;

(二)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;

(三)与协会联系方式(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地址、邮编等)发生变化;

(四)其他信息。

第二十四条  本会会员单位应指定专人担任协会联系人,负责与协会秘书处进行日常沟通与联系,对联系人变更应及时通知协会。

第二十五条  本会网站定期公告在籍会员、新会员、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的名单。


第七章 附则


第二十  本办法经2021年6月8日协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。

第二十  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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